近日,记者从莱州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从9月下旬开始,莱州市工伤全残职工待遇进行了全面调整。
据了解,莱州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抚恤金进行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0元。
据悉,此次还以2007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5元)为基数,对生活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郝蔚佳扬贵龙)(莱州供稿)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