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去年增长280元的基础上,再增长130元左右
本报10月8日讯(通讯员靳彦丽记者王巍)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下简称“三项待遇”)水平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我省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工亡职工“三项待遇”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印发了调整“三项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本次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三项待遇”,是在2007年7月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增长280元基础上的再次调整。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上次基础上又增长了13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