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仅仅是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主张的充分表达吗? 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误解和误导之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我认为,这种阐释有一定的合理性,字面意义也是积极的。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由于这种阐释过于狭窄,在实践中对其理解和执行又是片面的,过去曾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造成过极大危害,现在仍在严重影响和危害着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
首先说它不够全面的问题。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而且也是我们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民主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高度集权充分贯彻和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权力机关的高度民主,确保了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公平与正义;行政机关的高度集权确保了法律、政策贯彻执行中的责任和效率。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毛泽东把这种体制称作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而前述的阐释显然没有涵盖和揭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在国家政权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意义,所以说它是不全面的。
其次说它不够准确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宪法和党章的法规上说,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都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领导权或管理权均由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2.决定重大问题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方式办事;3.选举人有权弹劾罢免领导者。这三个方面是民主集中制“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集体领导的具体表现和标志。而前述关于民主集中制“民主”的阐释显然过于原则和抽象。党员和群众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固然可以说是民主,但这仅仅是领导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上的民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如果把开会讨论问题允许代表、委员充分表达意愿和主张当作民主,将“一把手”拍板决策作为集中,把两者相加等同于民主集中制,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其错误在于它把民主的某些外在表现形式混同于和等同于了民主集中制民主的内在实质,从而把民主集中制引入了误区。
再次说它的危害与影响。把党员和群众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把民主的形式混同和等同于民主集中制民主的实质,根源于有些同志把毛泽东的“民主其实就是一种方法一种手段”的思想观点片面化了。这种思想和观点曾给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造成过严重的伤害。“文化大革命”是用广泛民主的形式掩盖高度集权的实质的典型例证,是民主手段论导致的严重恶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化大革命”被彻底否定了,但民主手段论的思想观念却未得到应予的清理。时至今日,在各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工作中,家长制作风仍盛行不衰,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