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沈女士发现邻居赵某竟然将一双电子眼伸进了她的家。近日,崇文法院对这起隐私权纠纷进行了判决,赵某被判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沈女士与赵某是同院邻居,两家屋门紧邻。今年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佳能相机举到沈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摄,偷摄内容包括沈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
沈女士发现后立即报了警,警察查证后对赵某作出了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自己心脏异常,不敢回家居住,经常做噩梦,她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崇文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隐私权案由立案的案件,而以往有关隐私权纠纷都是以名誉权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审理的。(通讯员王雄光周琳)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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