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荣君通讯员刘淑兰)近日,大港区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必要进行救助的自然人进行救急资助。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除由区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外,其余由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补充。
执行救助基金设在大港区民政局,由其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项列支,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大港区法院负责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和审批领款程序,然后由区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报请民政部门发放。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案件范围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其他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案件。
执行救助金制度是一种“执行垫付款制度”,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执行救助金的救助后,法院将对案件继续执行,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案件得到执结后,法院将把执行到的款项补充到执行救助金中来,以保证执行救助金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