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外部监督而创设的一项制度。自2003年9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取得令人瞩目的效果。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及检察部门纷纷就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引起了业界及社会的很大关注。
四川作为全国首批开展试点工作的十个省区之一,试点之初就迅速成立了以省委分管副书记为组长,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检察院领导为副组长的高规格的试点领导小组,省政府拨付试点工作经费20万元;同时,全省检察机关都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
记者此次采访了解到,在试点工作中,该省结合自身实际,形成极具特色的经验。
广安体制外试点的深入实践 “我们一直在探索如何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告诉记者,作为检察系统自发创设的外部监督制度,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绝大多数都是检察机关主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这也导致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外界“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这也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一个硬伤。从长远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检察体制内走向检察体制外是必然的趋势。
有鉴与此,四川省各试点院在实践中一直努力稳妥创新人民监督员产生、管理机制,为试点工作检察体制外发展积累经验。在各地探索由体制内走向体制外的实践中,广安体制外试点无疑成为最耀眼的“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推荐”成为人民监督员,广安增加了公众自荐为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民众的参与热情超乎了大家的预想,在推荐(自荐)广安市人民监督员人选65人,自荐人员就占43.1%,最后确认的33名人民监督员中也有8名产生于自荐。
为积累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体外实践经验和奠定理论基础,经四川省检察院领导决定,选择在广安市下辖的岳池县作为深化和完善广安体制外试点的试点区域。
根据“自荐为主,推荐为辅”的原则,2008年2月,岳池县确认了30名人民监督员,初步建立人民监督员库,与绝大多数县级院一般选任不超过7名人民监督员相比,增加了参加案件监督人民监督员的随机性和开放性,有效避免了因同一人民监督员过于频繁监督案件导致“熟人熟面”而影响监督效果的情形。
同时,岳池深化试点中,从试点工作经费的保障到参加监督的人员确定、监督场所的确定、监督的组织评议乃至监督材料的保管,都不再由检察机关负责,力求最大限度体现监督外部性和独立性。
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 以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为内容的“五种情形”监督,囿于现实当中人民监督员不能贴近自侦部门办案、不能知晓办案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合法不能提出监督意见,全国其他试点省市普遍面临“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局面难以打开的问题,四川也不例外。
2005年以来,资阳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制度,两年时间内,在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旁听讯(询)问54人次,向43名犯罪嫌疑人、证人了解检察机关是否存在“五种情形”违法违纪办案情况,对12件案件进行了跟踪回访。2007年,资阳市院检委会通过了《人民监督员旁听讯问、询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全面铺开该项制度,既防止了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7月,内江市威远县检察院出台《涉检信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暂行规定》,将涉检涉财信访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邀请其参加涉检信访案件处理听证会,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息诉息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各地有不少的创新做法,但较为零散,缺乏规范,难以推广”,郭彦对记者表示。在总结归纳省内各种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今年6月,四川省检察院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定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围绕强化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加强履职保障和拓宽监督渠道,为各地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积极引导。
该项规定涵盖了十六项制度,除决策通报、会议参与、情况反馈、权利告知以及信息公开、职务保障、专题调研、学习考核、沟通协调、合力宣传等制度以外,还包括以下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制度规定:比如参与督查制度,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目标考评、回访当事人等;列席会议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意见等等。
这些制度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相信这些制度的逐一落实,将大大有利于拓宽"五种情形"监督渠道,必将规范和推动全省试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四川省检察院监督办主任任会龙表示。
截至2008年5底,四川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共2250件,人民监督员赞成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或拟处理意见的2157件,占95.9%;不赞成的93件,占4.1%。人民监督员不赞成拟处理意见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直接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42件,占45.2%。
“5年的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具有开创性的事业。”郭彦对记者说
规范乃至立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根本出路 作为一项取得现实成效的制度,目前在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并不统一,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甚至失误。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或有关政策上的不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教授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若要取得成功,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监督须具备独立性。目前的制度设计很难完全做到这一点。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作在很多方面依赖于检察院。
目前,人民监督员的定位不太明确,检察官、人大干部、普通民众、学者以及人民监督员自身皆有此种感受。“我们也不知道自己是谁,到底该做什么”;“我们对自己的定位不清楚”诸如此类的疑问充斥于访谈之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有的地方在探索依托于人大进行体制外试点,而监督法颁行实施后,人大不介入个案监督已成共识,而人民监督员不介入个案是不可能的,是否与法律冲突,某些人大对支持开展这项工作心存顾虑。而这一点也是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厘清的。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已近六年,应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各地也作了大量的探索。进一步巩固成果,明晰操作,势在必然。在总结经验教训之后,由更高层级权力部门作出明确规范,直至立法,应该是到了提上日程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