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北京市总队陈海读者: 你来信说,你妹妹到一家公司应聘时,被要求先交纳上千元的入门费,才能作为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并说一年干好了就可以赚几万、十几万元。你问:直销与传销是一回事吗?传销有何法律责任? 可以肯定地说,直销与传销并不是一回事。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而且,其第14条还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可见,假设你妹妹从事的是直销员工作,那么,该公司收取入门费也是违法行为。
关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具体的传销行为规定在第7条,即:“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这个规定,该公司要求你妹妹先交纳入门费作为直销员的资格,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