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 俞刚) 意外矿难让年轻女人失去了丈夫,年迈婆婆失去了儿子,但婆媳为分割矿方赔偿的38万元抚恤金反目成仇,两度对簿公堂。
为争抚恤金八旬老太太状告儿媳
昨日上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民事审判庭内,一老一少两名妇女面对面分别坐在被告和原告席上。
老婆婆黄某已年近八旬,年轻妇女魏某已38岁,两人系汉阴县人,是婆媳关系。2007年底,老人的小儿子因在煤矿打工,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共获得矿方38万元赔偿。
据了解,老人共生育有五子一女,死者是老人的小儿子,在过去近20年时间里,老人和小儿子共同生活。“矛盾是从小儿子出事后产生的,之前婆媳和兄弟几家关系都非常不错。”据邻居们反映。
小儿子出事后,除了办理后事等原因正常花费掉4万元之后,赔偿余下的34万元一直由妻子保管。2008年7月,老人以儿媳不但不将属于自己的抚恤金分给她,还多次遭到打骂,委托二儿子向汉阴县法院起诉,请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
婆媳二人两度对簿公堂
“1989年分家时,我们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多年来关系一直非常和睦,现在我也愿意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一家人为什么要分抚恤金。”死者妻子称,分割抚恤金是老人二儿子唆使的,不是老人的真实意图。“如果关系好就不会闹成现在这个样子!”老人否定了儿媳的说法。
2008年7月29日,汉阴县法院审理查明,老人小儿子死亡后,剩余的34万元抚恤金被其妻一人占有。因婆媳关系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老人不愿意与小儿媳共同生活。多次要求对其子抚恤金进行分割,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经村组干部及亲朋好友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
由于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和经济救济,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对其享有一定的份额。最终汉阴县法院作出判决,剩余的34万元抚恤金死者母亲得8万元,妻子得6万元,死者儿子得20万元,由其母代为管理。
由于对汉阴县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死者妻子将此案上诉到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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