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日前出台的《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规定,凡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必须在实施检查前5日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才可以进行。同时出台的《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则要求,除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违规企业要严厉处罚外,其他处罚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这一规定引发广泛争议。
记者就此采访了昆明的一些企业家,他们普遍欢迎这一规定的出台。昆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荣认为,这是政府大力推行的软环境建设的一大举措,它规范了各种涉企检查活动,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是对一些行政部门滥检查、乱检查行为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也有力地减少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借检查之名,对企业吃、卡、拿、要的腐败空间。
但随后采访到的一些学者,特别是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则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正在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管宇对记者说,对政府监管设置纪检“报批”门槛,既有回避政府正当监管造成诸多负效应之忧,又有冲击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违法之嫌,还是慎行为好。
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的角色是“市场守夜人”,必须担当起健全法治规则、监管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安全等职责。从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看,监管不力是造成这些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以近期已废除的食品免检制度为例,当初设立该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发展到现在,免检制度客观上助长了公权力的不作为,加剧了“问题奶粉”的蔓延。而在昆明当地,近日也发生了影响2.6万多名群众饮水安全的阳宗海污染事件,同样与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有关。
政府监管的意义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效,而经常性、动态性、隐蔽性等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元素。以此对照昆明的有关规定,不能不令人担忧:设定“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方能检查”等种种时限,是否会产生“通风报信”、“造假应付检查”等种种危险?对行政部门涉企检查设置审批关卡,使监管企业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高度集中,是否会助长更为高效的权力寻租现象?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会不会使政府监管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时有与昆明类似的对涉企检查设置门槛的举措,尽管这些举措往往以良好的出发点示人,但是否会因此结出地方保护主义等恶果,却是大可怀疑的。一些堪称当地经济台柱子的企业,如果对环境、资源等造成极大透支,就应该成为政府严厉监管的对象,而对涉企检查设置“报批”等门槛,很可能为这些污染、低质企业撑起“保护伞”。
特别是在当前某些企业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甚至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准的情况下,对政府监管设置报批制度,会保护一些不法经营者,如生产假冒产品甚至披着合法外衣生产违禁产品(毒品、枪支弹药、精神类药品、假钞等)。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部门行使检查企业的监管职能,都有法律、法规为依据,虽然有正当履职等要求,但从无“报批”纪检监察机关之类的法定要求,而低位级的“红头文件”否定高位级法律法规的制度原意,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擅自设立“报批”关卡,从法理上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采访中,有的学者建议,要遏制滥检查、乱检查现象,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范,比如,对执法行为提出更严格的履职要求,设计更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再比如,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公权滥用失范的事后追究机制,如果企业认为监管不合法或因监管不当对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渠道主张权益,并要求赔偿等等。政府的乱作为与不作为或不能为都会对正常的经济环境产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