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经营者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雪都表示,以往在旅行途中发生安全事故,导游、司机等服务人员进行的救助很大程度上出于道德考虑,但现在却变成了他们的义务,如不履行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景点“黄牛”将受严惩
“黄牛”是人们对票贩子的戏称。在《条例》中,贩卖旅游景点门票的黄牛们将受到比以往更为严厉的监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如违反该规定,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导游救助游客成义务
以往如果在旅行途中发生安全事故,导游、司机等服务人员的救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行为。而《条例》对这方面进行了完善,救助变成了服务人员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违反将由旅游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机用车也受监管
在《条例》中,旅游客运驾驶人员也受到了监管,发生弃团、甩团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旅游客运车船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如不按照旅游客运合同运行计划或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弃团或甩团;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等行为时,将受到严惩。此外,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人员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
导游索费最高罚5000元
“旅游经营者或者服务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如违反规定,将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该项进一步完善了省市有关规定,对旅游者的消费服务加强了权益保障。不管是省内还是省外旅行社,包括国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昆的经营活动和行为都受《条例》监管。
除了以上规定,《条例》还将“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或者提供旅游服务等不正当竞争也列入了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旅游经营者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张勇 杨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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