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租车经营权不再拍卖 新规定12月1日实施
南海网10月14日消息 今天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它从资质管理、运营管理、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海口市出租车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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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为个体工商户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这使得个体工商户被允许进入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据介绍,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改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城市形象的理想选择。但为了贯彻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该条例把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都明确规定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目前海口出租车企业有26家,规模普遍比较小。《条例》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条例》规定海口市政府及其交通部门可以在每一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中,对许可数量、许可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
经营权改为行政许可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市交通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意味着海口花钱买一个出租车营运号牌的市场公开拍卖方式成为历史。据了解,海口新一轮出租汽车的投放,其经营权将实行适度有偿的质量招投标等方式。
《条例》指出,海口市政府应当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海口市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60%时,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数量。
为了鼓励经营者增加投入,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条例》适当延长经营权期限,由原来的8年延长为10年。
机场不得向司机收停车费
针对当前存在的出租汽车停车难、部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包地收费等问题,《条例》规定,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车位或营业站点,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其管理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下班高峰不可交接班
为了解决海口打车难的问题,《条例》要求出租车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出租汽车运营交接班制度,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得交接班,违反的将予以处罚。
同时,就外地出租车的管理,《条例》指出,非海口本市出租汽车载客进入海口市行政区域的,乘客下车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和重新载客。
乘客6种情形下可拒付车费
《条例》对乘客的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出具发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不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无故绕行等情况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对超过标准收费、故意绕道行驶、中途甩客、违反规定拒载等行为的投诉,海口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查实后,投诉人可以得到奖励。驾驶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其客运资格证将被取消。作者: 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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