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傅欣彦报道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秩序,铁腕整治安全隐患和无证办学行为,确保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规和全市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全市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所指无证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未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明确指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房产部门要克服困难,提高效率,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一)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产权不明确的;(二)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未按规定移交的。办学单位未与产权单位签订承办协议的,由教育部门督促其在3个月内签订承办协议。在本条规定的完成相关手续、签订承办协议期间,由教育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办学许可证。
《意见》规定,在厂房、综合楼、民宅等场所改变功能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由教育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办学许可证。另外,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其他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
《意见》要求,开展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教育、民政、国土房产、建设、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全力配合实施。其中取缔工作,由城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被取缔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分流工作,由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教育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将政府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告知被关停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家长,并做好解释工作。其他综合整治工作,要在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的统一调度下,市、区教育、民政、国土房产、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联合办公、现场受理等形式,加快对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的疏导工作。
《意见》强调,在综合整治期间,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管,杜绝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