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10月16日消息(记者彭建军)《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5日下发,对福州市13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诊疗、用药以及失职的处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规定,参合人员门诊治疗或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接诊医务人员在确认患者身份时实行首诊负责制;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合人员采取的治疗措施优先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自付部分比例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告知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对检查周期内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
在用药规定方面,《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确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医务人员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实施;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比例不得超出总费用的1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出10%,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
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引起病人损失的几种情形,《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接诊时不核对身份,致人证不符、冒名住院、挂牌住院的;不符合住院指征,将门诊、留观病人作入院处理及挂床住院的,或伪造病历、虚设时间,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或分解收费项目,或将不属于合作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必要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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