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的学生 |
突发灾害教师应先保学生 洛阳出台相关预防处理条例
□首席记者 杨非/文图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现象再次把突发事件中学校、老师的责任问题放大在公众面前。而洛阳市每年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有四五十人,相当于每年有一个教学班在非正常“消失”,学校安全事故已成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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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洛阳每年有一个班的学生非正常死亡
作为洛阳市首次委托社会力量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备受洛阳市各界关注。“我们借用民间力量起草法律法规,目的就是想避免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玉海说,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是该条例的一个最大特点。
“不仅仅是首次委托社会力量起草这一个特点,最重要的是这个条例牵涉到千家万户。”16日上午,负责条例草案代拟稿的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说,洛阳市每年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有四五十人,相当于每年有一个教学班在非正常“消失”。今年上半年,洛阳市非正常死亡的学生已达18人。学校安全事故已成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育部门与学生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方面纠缠不清。本条例共39条,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极具操作性。
【条例解读】
学校房屋应高于同类房屋的抗震要求
针对校舍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还特别强调,学校房屋类建筑应当高于本市同类房屋的抗震设防要求,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这是我们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提出来的。”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玉海说。
张水山律师认为,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只有有效预防才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条例中,详细规定了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学校举办者的预防职责。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将基本建设投资、维修资金等费用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公安机关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应急演练,开展自救教育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处于地震中心区域的四川安县桑枣中学2300多名学生全部安全撤离,无一伤亡。出现这一奇迹的原因是该校长期坚持进行紧急情况疏散避险演习。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此外还规定,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武认为,今后,如果洛阳市的中小学校每学期不举办至少一次的学生应急演练,将是违法行为。条例还特别规定,突发自然灾害及公共事件时,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教职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强制政府买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解决赔偿经费问题
为了保证学校赔偿责任能够履行,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同时,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陈玉海认为,只有经费有保障,学生伤害事故才能得到及时处理,而这条规定恰恰从资金来源上解决了学校赔偿的资金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经费很紧张,不能因为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而让学校面临破产。”吴兴武律师说。
这些情形,学生受伤害,学校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部分情形有: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据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调查,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和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学校已经发展到减少甚至取消了学生课外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甚至体育课等一些必修科目;有的学校为在寒暑假期间不让学生进校活动,而封闭学校大门,甚至在课余时间把学生关闭在教室里。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武说,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不但与现在倡导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而且也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学生的利益。为此,虽然条例细化了学校的责任,但安全事故发生时更有利于事故处理。
下列情形,学生受伤害,学校不担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现有防御能力的地震、雷击、风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因自身原因、相互之间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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