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公布 外国记者不得在华进行与身份不符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根据《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
《条例》指出,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根据《条例》,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条例》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条例》于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