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10月18日电(记者项开来)日前通过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对特殊困难职工和家庭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困难职工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实际困难。
该规定提出,允许职工在特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都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规定还明确,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厦门市从1992年就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最早推行这一制度的城市之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过,将进一步规范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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