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交供暖费可投诉
今冬供暖收费标准公布 集中供暖仍为24元/建筑平方米
竞报讯(记者张伟涛)本市《2008-2009采暖季集中供暖用户的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于昨天公布,本采暖季居民收费标准不变,集中供暖用户收费仍为每平方米24元。
单位拒交供暖费可诉诸法律
市市政管委表示,在供暖费收缴期间,企业不得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支付职工供暖费。
凡属于房屋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的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有供热协议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交纳(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交纳)。单位拒绝交纳职工供暖费,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也可诉诸法律。
不得收取一年以上的采暖费
刚入住新房的用户,在本采暖季内入住的须交纳本采暖季的供暖费;在非采暖季入住的应一次性交纳一个采暖季的供暖费;任何单位不得向采暖用户收取一年以上的采暖费。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体,政府将给予适当的供暖救助。
供热温度不达标可投诉
如长期供热温度不达标,住户不能少交钱或要求退钱,但可在采暖期举报供热单位,经核实后,确属供热单位责任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相关部门也将对间歇供暖和降低供热质量等现象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
■供暖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用户 24元/建筑平方米
燃煤供暖直供 16.5元/建筑平方米
燃煤供暖间供 19元/建筑平方米
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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