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湖南衡阳市民李美华、王子豪母子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限制其买入南航权证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这既是“南航权证事件”第一案,也是国内首例因证券公司限制股民买入权证而引发的证券交易诉讼,因此备受瞩目。
本案本于2008年6月1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应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请求,法院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衡阳中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限制南航认沽权证买入被起诉 2008年6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代理人王浩宇(分别是原告的丈夫和父亲)如平常一样在家中的电脑上进行证券交易,当其向被告发出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时,发现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被被告拒绝。随后王浩宇来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找到其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不清楚。直至当日中午11时左右,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的公告》。公告称:自2008年6月5日起,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期限为一天。
王浩宇认为营业部擅自限制其全部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导致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目的不能实现,剥夺了其与其它证券公司客户平等的买卖南航认沽权证的权利,违背了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亦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规定。
于是,2008年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证券代码:580989)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通知开庭时间为2008年7月28日上午8点30分,地址为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第八审判庭。
然而7月17号下午,李美华、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于被告7月2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请求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营业部认为,正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监管职能,国泰君安证券才作出了这一具体处理决定。
是代理合同纠纷还是监管问题 李美华、王子豪不服,于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确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李美华、王子豪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是证券交易代理的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业管理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上诉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而引发的争议,应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本案的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显属不当。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行为虽是行使其监管职能,但这一行为不是对其会员或交易行为的具体处理决定,各证券公司中也仅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其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因此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所以,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所指的应当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9月8号,李美华、王子豪收到衡阳中院裁定书,维持雁峰区法院原裁定。
南航权证第一案上海如期开庭 10月14日,李美华、王子豪母子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限制其买入南航权证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
原告的代理人王浩宇认为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证券代码:580989)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国泰君安及营业部对限制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作出了解释。被告国泰君安方面的代理人称,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公司是为了控制权证风险、保护客户利益才采取当天的措施。事发当时,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逐渐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若继续购买该权证的话,根据权证的运作规律,投资者即将会面临大额损失。因此发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时制止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目的正当。
被告国泰君安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当天限制买入行为是根据公司统一指示采取的行为。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此案是国泰君安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外,王浩宇称,他一直参与南航认沽权证巨量创设维权,自6月5日,他当时向社会公布,为了讨说法,将当时手中所持的南航认沽权证全部锁仓至权证到期归0,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而在整个南航认沽权证580989上的全部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之后,出现了国泰君安限制对580989买入交易,电话短信通知卖出,侵犯其交易权。这才让他选择了这次限制交易诉讼作为整个580989赔偿维权的诉讼突破口,希望本次诉讼能够作为一个引子,将南航认沽权证非法天量创设问题引到诉讼的程序上来。
关注南航认沽权证非法天量创设的权民,从全国各地赶来参与诉讼旁听,他们希望本次诉讼能够推动南航认沽权证问题走上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