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这部地方法规性文件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赞扬这是一部带有社区矫正基本法特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记者的采访,就从这部办法开始。
探索 从建章立制开始 江苏能够在国内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既不扩大社区矫正外延,又不缩小其内涵,率先实现社区矫正全省无盲点,并取得5年累计矫正近7万人,重新犯罪率只有0.12%的好成绩。有个准确的法律定位和相对完善、执行有力的制度体系,是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中国社区矫正的先行者,江苏省的社区矫正与很多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积累了经验再建章立制不同。
还在很多人不知道社区矫正为何物时,他们就开始了为社区矫正建立制度体系的探索:局部试点的第一步,就是伴随着第一部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法规性文件《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迈出的。随后的半年,江苏通过颁布地方法规性文件的方式,就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组织机构建设、各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先后用9部地方法规性文件进行规范。比如工作程序,就包括社区矫正衔接(法院、监狱等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档案移交给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行(包括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考察、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甚至包括心理矫治)、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矫正对象的奖惩,直至社区矫正解除。
制度先行,是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给了社区矫正工作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只不过,矫正对象是在社区内服刑。
既然是刑罚执行,当然是随意性越少越好。因此,江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5年(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试点),也就是他们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5年(执法似乎应该叫法规体系,但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只好称制度而不称法规,这恰恰是当前社区矫正的尴尬之一)。
新近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是这5年江苏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集大成者。这个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具有社区矫正基本法”特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共分九章、六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依据,以及社区矫正的定义、工作任务、工作原则、领导组织原则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管辖等。
比如关于队伍建设,既包括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立、构成、工作职责;也包括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定位、职责、法律责任等。而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则从程序到工作方法进行了规定,比如“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就规定了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操作程序;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则规定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监管规定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则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的表现如何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的种类和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的规定,是首次出现在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中。
正是由于他们一贯重视制度体系建设,才能够在社区矫正走入中国司法体系仅5年内,就使江苏基本形成以全国第一部社区矫正综合性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为总则,包括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主体的程序性规定、以《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办法》为主体的矫正执行制度,和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内的12项工作制度组成的“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
省矫正办负责人认为,江苏能够在国内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既不扩大社区矫正外延,又不缩小其内涵,率先实现社区矫正全省无盲点,并取得5年累计矫正近7万人,重新犯罪率只有0.12%的好成绩,有个准确的法律定位和相对完善、执行有力的制度体系,是一个重要原因。
也正是由于有制度的支持,江苏省才敢于在2005年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社区矫正试点。至今,这仍然是唯一的全面推开社区矫正试点的省份。
社区服刑没有高墙 但不是没有监管 社区矫正对缓刑犯增加了许多制度上的约束。而这些约束,同样由用制度规定的奖惩来支撑。这些制度包括每周口头汇报、每月书面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严格的集中学习制度,计分考评奖(包括减刑)、惩(包括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以及公益劳动制度等
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这种“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恢复性司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也为审判机关大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条件。据江苏省高院提供的一份资料,2003年,江苏适用缓刑的罪犯是11000多人(缓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主体,约占江苏矫正对象的80%左右),但到了2006年,被判缓刑的就增加了50%以上。
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高墙,散落在社会上的缓刑罪犯的管理曾经是难题:在人员流动如此之大的市场经济时代,连落实缓刑犯的请销假制度对派出所都是个负担,何论其他。
社区矫正同样没有高墙,但却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因为与过去相比,社区矫正对缓刑犯增加了许多制度上的约束。而这些约束,同样由用制度规定的奖惩来支撑。这些制度包括每周口头汇报、每月书面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严格的集中学习制度,计分考评奖(包括减刑)、惩(包括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以及公益劳动制度等。
当年由常熟市设计的规范严谨的矫正对象接收仪式,已经被各地结合自己的特点而广泛采用,目的就是要提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只是方式的不同,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对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审前调查评估制度,是江苏省富有特色的创造之一。
最早开展审前调查评估的是江阴,时间是2005年。因为当地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觉得,如果让社区矫正部门提前介入,可能有利于确定缓刑的适用,及审判与矫正的衔接。于是,法院每当认为被告有被判缓刑的可能,便向司法局提出审前调查评估委托,而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在接到任务后,便开展社会和家庭调查,以确定被告是不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不具备现实危害,且具备社区矫正的外部环境,并就此出据“审前调查评估报告”。这个报告,既为法院最后量刑提供参考,也让社区矫正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实现了审、矫的无缝对接。据江阴市司法局介绍,3年来他们共出具评估报告1126件,其中98%的评估意见被法院采纳。
如今,这项“审前调查评估”已经列入乡镇司法所的职责范围。
在管理上的最大突破,是矫正对象移动监管平台的出现。这种最早由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与移动通讯部门共同研发的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不但具有区域监管功能,可以随时对矫正对象实行定位查询,并对擅自越界者发出越界告警,还具有信息交互功能和考核管理功能。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发送各种工作信息给矫正对象,矫正对象也可以用短信方式向平台查询自己的矫正成果;矫正工作者可以利用平台实现对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管理、工作考核,也可以从平台获得警示,比如有对象即将矫正期满,平台就会自动提示,以保证矫正对象能在规定的时间准时解矫。
在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记者点开了他们的“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所有矫正对象当前所处位置和行动轨迹立即进入眼帘。同时,一个越界警告还不停闪动:今天有一人次越界,等待确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人已经得到确认,是汽车司机,经批准开车送货离开苏州。
如果有人以人机分离的方式离开监管地怎么办?“很简单,如果发现此人一段时间在一个地方没有移动,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只要打一个电话,就能发现是否人机分离。”分管副局长介绍说,“有了移动管理平台,现在矫正对象不请假就外出的事情基本上没有了。”
不告而别现象的减少,是因为谁都知道这样做的代价。在张家港记者就听了这样一件事:一矫正对象不告而别跑到贵州,系统在他离开张家港时即发出警告。当他拒不接受警告跑到贵州不久,即被追踪而来的矫正执法者抓获。结果,本来还有一年就要考察期满的他,不得不在监狱里服满他的刑期。
给假释犯减刑 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善 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计分考核奖惩体系,在江苏开展局部试点不到一年就出台了。根据这个体系,矫正对象所有的矫正活动都会被考核计分,而这些“分”将被当作实施奖惩,包括给予减刑和予以收监的依据
如果说移动监管平台的出现是实现对矫正对象日常管理的最大突破,那么对矫正对象实行奖惩,则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完善。
在江苏省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设计中,对矫正对象的奖惩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办法》中,奖惩是专门一章,而在他们头一批推出的9部法规性文件中,就有两部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计分考核和奖惩的。
因为奖惩形成了促使矫正对象服从管理、接受矫治的激励机制,也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手段。
还是在社区矫正局部试点阶段,他们就发现,虽然社区矫正订有集中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思想汇报制度,但少数矫正对象并不太当一回事。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要没有新的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重新收监或加重处罚;而如果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能被提前解除矫治。
因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相关法律对非监禁罪犯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一般缓刑犯收监难,减刑更难。
显然,没有奖惩的激励,单靠说教难有动力,必须为社区矫正创建一个全新的考核奖惩体系。
于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计分考核奖惩体系,在江苏开展局部试点不到一年就出台了。根据这个体系,矫正对象所有的矫正活动都会被考核计分,而这些“分”将被当作实施奖惩,包括给予减刑和予以收监的依据。
在这个体系中,他们设计了警告和记过两档处分,设计了表扬、积极分子、立功三档奖励。只要矫正对象认罪,并能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就可以得到加分;加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获得3次表扬或积极分子奖励的,可以申报减刑。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应规定,则会被扣分;扣分到一定程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直至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比如前文提到的张家港那个脱管对象。
南京是最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奖惩的地区之一,其力度也最大:迄今已有35名矫正对象被减刑,其中大多数是在社区矫正中“综合表现突出”;同时也有22名不守纪律、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还有6名对象被收监。
实践使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既然是一种执法,就应该让矫正对象看到守法的好处和违法的代价。因此,他们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突破现有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仅限于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者,且局限于“重大立功表现”和“重新违法犯罪”的规定,在计分考核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了为社区矫正对象申报减刑和实施处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凡表现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加分、受表扬,直至减刑;而表现坏的,则可能受到警告、记过,直至受到治安处罚和收监处理。
比如后宰门社区有一个因挪用公款被判缓刑5年的矫正对象,先后4次得到表扬,两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他也因此两次被减刑。而栖霞区有个矫正对象,长期不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外出从不请假,公益劳动也不参加,也从不递交思想汇报,先后两次被警告和记过,一次被处以治安拘留,但仍不改正。
今年7月,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考察和公安机关的建议,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现在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几乎没有了。”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长邱金宝如今是信心十足。
当然,无论减刑还是收监都是严肃的执法行为,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
记者曾参加了宜兴市为一个矫正对象减刑举行的听证会。矫正办的同志告诉记者,这个矫正对象因为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接受矫治,曾受立功奖励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他的表现,提出了减刑的建议。而对矫正对象实施减刑或收监,举行听证是必经程序。
记者注意到,参加会议的除了乡镇司法所同志、乡镇领导、社区群众,还有检察院和派出所的同志。原来,不但司法局要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反映的意见提交是否建议减刑的报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要根据听证,出具审查意见和检察报告,这样才能提交法院审理裁定。
“社工” 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充足的经费,加上被称为“社工”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才使得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在目前平均每月净增500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下还能够应付自如
有人说,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顺利,舍得投入是重要原因。
江苏确实舍得投入。还在局部试点阶段,江苏就实行了财政保障社区矫正经费的体制。各级财政历年来花在社区矫正上的投入早已超过1个亿,今年省财政就拨付了3007万元专项经费。
更重要的是,他们建立了一支富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三年半前,当社区矫正在江苏还是处于局部试点阶段时,记者就曾经作过报道。当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而在新的《办法》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变成了“经政府公开招聘,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而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者。
这一变化,折射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如果没有一支稳定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目前的保有量已经达3.5万人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改造,谁能承担?
充足的经费,加上被成为“社工”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才使得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在目前平均每月净增500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下还能够应付裕如。
最早将“社工”引进社区矫正的是敢于改革的张家港。
张家港是江苏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县市之一,在最早尝到社区矫正的甜头的同时,也最早感到社区矫正的压力。
司法局副局长张卫国告诉记者,过去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际上就靠司法所的一两个人,矫正对象“台账不清、情况不明”是常事;甚至连对那些可能存在危害的矫正对象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是“政府花钱买服务”打开了他们的思路。舍得投入的张家港,按照15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1名“社工”的比例,通过公开招聘,在全市先后录用了30名社区矫正工作者。这些享受事业编制待遇的“社工”隶属于市司法局,但工作在乡镇司法局副局长的张卫国颇为得意地告诉记者,这可是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全是本科或者法律专科以上文凭。
高素质的队伍,加上认真的培训和严格的管理,带来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由粗放转为精细。
在金港镇,记者随手打开了一名“社工”的电脑,属于他管理的10多名矫正对象的情况历历在目,包括直到前一天的活动记录。这位“社工”告诉记者,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是对他们的要求,也是他们能够做到的。因为他们天天贴靠在矫正对象身边,很容易掌握他们的思想变化、家庭情况,既方便管理,也能及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他告诉记者,那位潜逃到贵州,后来被裁定投监的矫正对象,就是通过他们的工作,掌握其在贵州的秘密住址的。
而从对矫正对象管理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的民警和司法干部,则有精力更好地做好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涉法工作。
社区矫正的成效与尴尬 一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呼吁,尽快通过某种方式,在法律上将社区矫正明确为“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有了这个基本地位,社区矫正才能够理直气壮地探索前行
纵观这5年,社区矫正在江苏从鲜为人知,到被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取得的成效。原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成功的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外教育改造方式。因为“实行社区矫正使司法成本大大降低、改造后的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对被改造者家庭的负面影响也大大降低”,有利于轻微犯罪者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事实也正是这样:
根据监狱部门测算,不包括监狱基本建设投资和警察配备,目前江苏每关押一名罪犯的年平均改造成本超过1.4万元;而根据前4年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测算,每个矫正对象年矫正成本约2500元,不到监禁成本的18%;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江苏累计社区矫正近7万人,其中已解矫31000多人,而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只有82名,重新犯罪率只有0.12%。
而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用司法厅分管副厅长张新民的话说,更是监禁无法相比: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家居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未完成学业的可以继续上学,不离开原有的生活环境,使其避免了因入狱而导致的家庭破裂、子女失学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问题……
这当然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但这个促进社会和谐的社区矫正在实施中,却也常常让它的工作者感到隐隐的尴尬。
因为他们常常强调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却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撑!
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监狱,根本没有社区矫正什么事。虽然这种情况并不等于法律否定社区矫正,因为“两法”制定在先,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后,但法律地位的不明,使社区矫正试点在涉法环节的探索尤为艰难。比如,按照“两高、两部”《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但却没有任何执法手段;比如社区矫正既然是刑罚执行,非监禁和监禁应该一样有考核和奖惩,但要较真儿起来,难寻足够的法律依据……
甚至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地位和属性,一些地方出现将非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问题。
因此,一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呼吁,尽快通过某种方式,在法律上将社区矫正明确为“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有了这个基本地位,社区矫正才能够理直气壮地探索前行。“监狱法施行不过10年,但监狱关押犯人有多少年?因为刑法、刑诉法早就明确了监狱的刑罚执行地位。”
其实,正如社区矫正在江苏的实践也代表着在全国的进步一样,江苏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尴尬,也是或将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尴尬。希望这种尴尬不会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