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20日电(记者郑良)福建厦门同安区宋宅村村民汪某通过转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该土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归属起纠纷。同安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不违法,青苗补偿费应给转包人。
2000年,苏某向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承包了2.5亩土地,约定承包期限至2015年。2005年2月,苏某将其中的1.3亩土地转包给叶某,叶某于2007年2月又将该1.3亩土地转包给汪某。期间,土地承包款一直由苏某向宋宅村支付。
2007年12月,苏某承包的这1.3亩土地因市政工程需要被政府征收,青苗补偿费按照5700元/亩进行补偿,由宋宅村领取后发给了苏某。汪某遂将宋宅村与承包人苏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宋宅村和苏某将青苗补偿费还给自己。
宋宅村提出,被征收的土地由村里承包给苏某,苏某的转包行为没有经过村里同意,村里与汪某没有合同关系,且土地承包款一直由苏某向村里交纳,村里将青苗补偿款发给苏某并没有违反规定。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通过转包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不需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于汪某是讼争土地被征收时的实际经营人,青苗补偿费应当归汪某而不是原承包人苏某所有。
同安区法院判决:苏某从宋宅村领取的1.3亩土地青苗补偿费共计7410元应归还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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