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冰岛首都雷克雅未克街头一派冷清。 东方IC |
主权原则导致了“国家破产”
南都周刊编辑:吴金 特约撰稿|秋风
次贷危机会不会让一个国家“破产”?
近来,媒体不断地谈论冰岛的破产危机。因为,该国商业银行的总外债规模已是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2倍。
不过,“冰岛破产”只是一种比喻性说法。按照现有的民族国家理论,国家不可能出现民商法意义上的破产。
私法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
国家当然更像一个法人。但是,当人们说一个国家的债务负担的时候,其实存在两种相当不同的情形。第一种债务,确实是国家作为国际秩序中的一个主权者直接借债产生的主权债务。第二种却是国家作为内部主权者对其境内的商业机构的债务所承担的最终偿付责任。这两者都与“主权”有关。
所谓主权,就是一个共同体内至高无上的权力。不管在内部的政治结构中主权由谁掌握,国家享有主权,却成为一个确定无疑的政治与法律——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事实。
这样的国家对国民享有了巨大的权力,当然也承担着巨大的义务。比如,享有主权的现代民族国家需要推动本国经济增长,使国民获得更多财富。因而,现代民族国家一出现,就开始制定经济政策、贸易政策,这些政策几乎都不出“重商主义”范围。
正是这样的国家责任,使得国家——政府就是其法人代表——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新兴国家,普遍建立了“发展型政府”(developmental government),由政府主导经济发展。为了建设公共工程,为了投资工业,政府向外国银行贷款,或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主权国家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所举借的债务被称之为“主权债”。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借了大量主权债,而只要有债务,就可以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拉美、非洲都出现过此类债务危机。
国家债务还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形成。当我们说某个国家的经济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使用了拟人化的说法。在正常情况下,经济活动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国家治理之下的私人及他们自愿组成的企业。每个人、每个企业对自己的盈亏负责,如果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迫使它进入破产程序,以保护自身权益。哪怕是银行,哪怕是银行借了外国银行的债。
但是,现代民族国家体制却使这个问题复杂起来。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中包括一项权力,发行货币的权力。在黄金退出货币领域、各国普遍发行信用货币之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兴国家把发行货币的权力神圣化。当然,发行货币的权力本身也可以给政府带来巨额铸币税。政府也可以利用发行货币的权力随意制造通货膨胀,凯恩斯主义的所谓货币政策,就是以国家发行货币的垄断权为前提的。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两个后果:第一,只有政府能够制造出货币来,所以,政府成为所有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如果银行体系陷入困境,政府是有能力通过发行货币的方式拯救银行的。政府有时也必须这样做,否则,银行很可能拖垮其货币体系。更不要说,政府还考虑保护储户的利益,防止出现社会动荡。
政府垄断货币发行也带来了汇率问题。现代世界,除了少数例外,每个国家都规定,在本国境内,只能使用本国货币进行交易。这样,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就与国家扯上了关系。本国企业和商业银行向国外商业机构借贷,需要经过货币兑换机制。而本国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于是,政府就要对跨国界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总之,享有主权的现代民族国家因为享有过多权力,而承揽了过多责任,因而完全有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成为债务人,也就有可能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
更进一步说,主权原则又使民族国家可以轻易赖债。传统的主权理论认为,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能对一个民族国家执行法律,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还是在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因此,当一个国家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没有人能够对这个国家启动清偿程序,更无人可以接管它。于是,国际债券债务关系中存在中相当高的道德风险:现代民族国家随时可以赖债。这当然鼓励了各国随意借债的行为,结果导致国家债务危机层出不穷。
每出现债务危机,很多人都会怪罪国际资本的贪婪。但是,真正导致国家“破产”的,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原则。
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奥地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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