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0日电 台“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改相关规定,未来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期货交易所、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与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可“四合一”成立控股公司,但“财委会”通过成立控股公司前,行政机关应订组织条例送“立院”审议附带决议。
据“中央社”报道,初审通过条文删除证交所股份转让对象,只能以依法许可设立的证券商为限规定,并新增条文规定,同一人及同一关系人持有证交所股份之比率及外国人持有证交所股份总额,由主管机关定之;同一人及同一关系人持有的证交所股份超过规定比率者,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经营交易所控股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条件、申请核准程序、财务、业务与管理及其它应遵行事项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经营交易所控股事业,持有证交所百分之百股份,不适用持股比率限制规定。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交易所控股事业董事、监察人至少应有二分之一,由主管机关指派非股东的有关专家担任,而政府机关持有交易所控股公司的公股释出时,应优先以公开方式办理全民释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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