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玥 通讯员古崇明范敏)今年7月27日,王某、何某、罗某等人带着用400元人民币换来的1万元假币,从主城到忠县做“业务”。7月30日上午,女子罗某将一男子诱骗至一出租房内,将其衣服脱掉后放入事先做了手脚的衣柜内,然后假装进行嫖娼活动。
何、王二人通过衣柜的暗格,将该男子衣服里的钱全部偷走,并在其包内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假币。一得手,何等立刻电话通知罗,罗随即找借口离开。当天上午,三人通过相同手段作案两次,成功窃取现金3000元。7月31日下午,接到线报赶来的警方在一招待所内将三人一举抓获。10月16日,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等三名团伙成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持有假币罪,遂依法判处一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万元。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