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解释,按照刑法,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
本报讯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取卡,被后来的人盗取2800元,警方表示同情,却又无奈地表示不能立案。昨日,刘小姐气愤之余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10月13日上午11时许,刘小姐到渝北区龙溪建材市场办事,由于身上带的钱不够,就来到农业银行花园新村营业网点的自助取款机取钱。
刘小姐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被紧随其后的人连取2次,共计取走2800元。直到10月16日,刘小姐才发现银行卡丢失。
刘小姐赶紧前往渝北区龙溪派出所报案。警方告知,这类事件应归类到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该规定对于警方立案有个“门槛”,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由于被取走的钱只有2800元,不够立案标准。
刘小姐又找到银行,希望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也遭到拒绝。银行表示,查看录像有严格规定,就算银行内部人员从安全角度查看,也要在警方办案时才能查看,刘小姐应该求助警方帮忙追回损失。
刘小姐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那可是我两个月的工资啊。”刚大学毕业还在找工作的刘小姐,感到雪上加霜。
气愤之余,刘小姐质疑法律的这一规定。她认为,不论多少钱,都该受到打击,法律不能给犯罪撑“保护伞”。
记者唐中明
不够立案照样可治罪 孙渝
警察按规矩办事,自是无可厚非。该案中失主所面临的尴尬,大致印证了成文法与生俱来的缺陷。
如何让刑法的鞭子挥得更远,打得更准?自然得首先仰仗立法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但立法无论变得多么快,也不及犯罪的花样变得快,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潜在的犯罪人,面对相对静止的成文法,总能想出种种规避的花招。事实上,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神话,也正是在这种瞬息万变的博弈中不攻自破的。
类似案件而言,其实可供选择的路径很多,如,被盗用的银行卡若为借记卡而非信用卡,则可考虑定诈骗罪,如此,立案标准将大为降低;又,此举究竟是所谓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亦有待商榷;还有,够不上犯罪,但可能属于治安处罚范畴的“诈骗”;律师可找银行调取录像资料等等。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