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杰)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收购中原油气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一股民将中石化告上法院索赔5183.97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谷女士是辽宁股民。她称,2001年4月,她买入中原油气股票1000股。
随后,经过配股、分红送股,她一共持有中原油气股票1500股。然而2006年5月30日,中石化收购了中原油气,仅仅付给自己18158.41元收购款及2446.69元股息。
谷女士称,中石化对中原油气的收购实际上对小股东带有强制性。中原油气原本是一只成长型绩优股,在后来的大涨中,许多原本不如中原油气的股票都涨了很多,而中石化的强制收购给股东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昨天,中石化提交答辩意见称,中石化在股票交易所发布公告进行股票收购,法律性质属于要约。股东谷女士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这种要约,并出售手中的股票,这一行为是其自愿做出的,并无强制色彩。中石化一方因此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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