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知其老乡要去抢劫,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老乡使用,一没有参与作案二没有分赃的河南某大学学生郭某近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现年18岁的被告人郭某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2007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因为身上没钱就和朋友孟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一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
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当晚对正打电话的受害人赵某进行抢劫,二人将受害人的手机抢走后逃跑。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1393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0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被告人郭某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6500元。
而郭某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借刀给老乡不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戚某等人提供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戚某、郭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戚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胜利 孙玉明 朱艺枝
案件点评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张胜利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对被告人戚某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提供作案工具,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参与分赃,不论是否有任何危害后果,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去干坏事,我就不犯法。”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类似想法。因此,检察官建议,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提供工具,供其去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