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10月20日电记者郭宏鹏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家鞋厂打工的林琼经常遭到丈夫打骂,她向警方报案,由于伤势较轻,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丈夫的行为得不到制止,更是变本加厉,打人成了家常便饭。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据该省妇联统计,2001年至2007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15994件,约占省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类信访受理量的23.27%,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龙岩市的江桂英自2002年以来经常遭受其丈夫黄寿长的辱骂、殴打,而且被怀疑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4年12月21日晚10时,黄寿长又对江桂英辱骂、殴打,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江桂英因不堪忍受折磨,产生了杀害黄寿长的念头,从泡菜缸中取出一石块,趁其不备将其砸死。江桂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她的遭遇让人唏嘘,也让人反思,在江桂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期间,如果有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她的悲剧是有可能避免的。
“处于弱势的女性们被施暴后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求助妇联组织以劝解的方式介入,面对疯狂的家庭暴力行为,妇联组织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一名长期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学专家说,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来自法律的障碍,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采用的是类似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使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得不到认定,受害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界定过于狭窄,只规定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受害人身体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包括精神暴力、冷暴力等不作为行为,这意味着遭受此类伤害的妇女将得不到社会和司法救济。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基层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理,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