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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两次送错血致病人死亡 院长称医院没有错

  血站两次送错血致病人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高安市中医院有轻微过错 应赔偿死者家属2.4万元

  本报高安讯 记者张凌报道:9月6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对刘清(化名)抢救无效致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安市中医院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又确实存在两次拿错血的客观事实,因而有轻微过错,故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2.4万元。

  2006年4月4日,刘清被人用刀行凶刺伤,在高安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治疗时,高安市中心血站两次送错血,在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刘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严重失职,两次拿错血,对刘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5.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诉讼过程中,死者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宜春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专家分析后一致认为:这例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系脏器严重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所致,与医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高安市中心血站已于2006年10月在省卫生厅的统一下文中被取缔,死者家属无奈之下只得起诉中医院,向医院提出民事赔偿。

  昨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高安市中医院院长单景贤。单景贤对于高安市法院的判决还是颇有微词,“医院的医护人员都是持证上岗的,病人的血型是医院定的,发现拿错血的也是医院,试想一下,医护人员怎么可能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呢?而当时血站聘请的工作人员大多不懂医护常识,照这样来推断,只可能是血站送错了血,而不是医院拿错了血。”

  单院长还向记者透露,法院当时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解,医院是本着人道主义才同意给死者家属2.4万元,并不是因为承认医院拿错血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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