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该省陵水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南省文昌市原副市长林师颖受贿案,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师颖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师颖在2004年至2006年任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5万元。
分别是,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邢某为了感谢林师颖在谷鸿大道征地问题上的支持和帮助,在林师颖的办公室里把10000元人民币送给林师颖。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梁某为了答谢林师颖及时为其办理开发文昌市文城镇和平南北路及文昌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在和平南北路小桥的北桥头处,梁某把30000元人民币送给了林师颖。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朱某为了答谢林师颖在文三路土地开发过程中提供服务,在维嘉国际大酒店五楼一个包厢里林师颖收下30000元。2005年下半年的某天下午,冯某为了加快速度及时办理相关购地手续,在文昌市清澜镇高隆湾海鲜店吃饭时,把50000元送给林师颖。2006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周某为了答谢林师颖为他在清澜镇办理罗非鱼加工厂土地用地手续,在维嘉国际大酒店的停车场林师颖收下50000元。(记者李轩甫通讯员冯敬)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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