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刘某因温度不达标而拖欠供暖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在酌情扣减后被告支付其拖欠的供暖费用。
作为原告的北京某物业公司称,该公司在2001年4月受北京懿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天华园三里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刘某于2003年3月3日入住该小区,并享受了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供暖服务。而刘某从2003年11月15日到200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3288.34元至今尚未交纳。
据刘某介绍,之所以拖欠供暖费是因为其入住时采暖处于瘫痪状态,温度仅7摄氏度左右、达不到标准,但是热力表还照走,而物业公司至今未对他家采暖问题给予答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提供合格供暖服务的义务,在依法履行了供暖服务后,享有向业主收取供暖费的权利。被告刘某在享受了合格的服务后,有及时履行给付供暖费的义务。但根据被告刘某提供的派工维修单,可以认定原告在2003年至2005年度向其提供的供暖服务是有瑕疵的,供暖费用应予酌情扣减。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用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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