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吵架被气死 法院判公司赔偿19万
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前一天已经上了近17个小时班的余杭一公司员工———58岁的陆某和同事起了争执,结果,原本就有高血压的她当场晕倒,随后被送进医院并于两天后不治身亡。
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前一天已经上了近17个小时班的余杭一公司员工———58岁的陆某和同事起了争执,结果,原本就有高血压的她当场晕倒,随后被送进医院并于两天后不治身亡。为此,死者家属将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9502元。
和同事吵着吵着晕过去再也没醒来
死者陆某今年58岁,家住余杭区径山镇,平时就患有高血压。今年4月份,陆某开始在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余杭分公司上班,工作是将长成的苗木拔起,工资按量计算。
6月17日,公司接到任务,说要及时将一批苗木装运出去。于是,当天管理人员便要求陆某等雇员加紧干活,从清早6时30分上班至下午6时。晚上7时又开始干活,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6个小时后,即6月18日早上7时,陆某又前往公司上班。
当天上午,因为发现其他两名雇员汤某、叶某,明明和自己工作的时间一样,可是统计的起苗数量却远远多于自己,陆某认为是对方作假,表示要上报公司,并随即与两人发生了争吵。争吵中,陆某一下子晕了过去,这一晕,便再没醒过来。她随后被公司送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卫生院治疗,继而转送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20日上午9时死亡。
公司辩称没责任 法院判赔19万元
陆某死后,因和公司协商不成,她的丈夫、儿子和女儿遂将公司告上法庭。三名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加点,是导致陆某死亡的诱因;而与陆某发生争执的汤某、叶某也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公司应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39502元。
在法庭上,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辩称,陆某是与汤某、叶某发生争执后情急而死亡,因此汤某、叶某是直接侵权人。其次,根据医院诊断的结果,陆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史,而在入院时已为高血压三级,达到很严重的程度,有其自身的疾病因素,因此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公司方面还表示,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多次进行过劝阻,但他们并不接受。而且陆某晕倒后,公司又马上送其至医院进行抢救,所以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陆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雇工,对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死亡,雇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被告为利益所驱动,故意违反劳动法规,强制雇工进行超长加班作业,使陆某身心疲劳,也是致使陆某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考虑到陆某平时患有高血压,加之在劳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也不能排除是致死的原因之一,陆某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赔偿比例,法院酌情认定后,判决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达19万余元。
法院表示 单位要负责员工人际关系
对于这起案件,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的袁丽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对用工单位具有警示意义。
袁律师表示,在上班时间,没有制止员工吵架,并且安排了长时间的加班,显然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存在过失的。长时间的加班的确可能是导致陆某死亡的一个诱因,但是同陆某和他人吵架一样,都是引发陆某死亡的间接因素。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因为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
袁律师认为,被告公司的确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如果追加汤某、叶某两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会比较合适;而死者陆某在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的情况下还和他人争执,本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方面表示,在以上这起案件中,即使陆某等员工同意了雇佣单位的要求加班,但单位如此严重的让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法院还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好员工日常工作进度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及时处理好员工间的人际关系,以免类似悲剧发生。
通讯员 雷子君 沈旸 记者 李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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