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项被称为“审限内结案”的新型结案工作模式正式启动,这意味着今后朝阳法院对于审判工作的考核将不再单纯以每年年终的“结案率”为重要标准,而是要求每起案件都必须做到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使在审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均衡分布于全年,从而实现案件进出的动态平衡和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不单追求“结案率”实现全年均衡结案 对推行这样一种新型审判管理模式的初衷,朝阳法院研究室主任亓纪向记者介绍说:“我国诉讼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规定了长短不同的审理期限,以民事案件为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要求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要求六个月内审结,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就只有三十日,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案件的难易和审判规律。但以往将"结案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在年中、年底等某一个时间点上结案数量的管理方式,事实上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容易引起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而突击结案等问题,并不能完全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
亓纪说,朝阳法院之所以要推行“审限内结案”模式,就是要通过全面加强对案件诉讼流程中每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更加强调案件在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内审结,而不仅仅是对法官年中或年底的结案率作出要求,从根本上强化法官的审限意识,提高诉讼效率,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
设置结案任务严格依法结案 据了解,为了保障审限内结案工作模式的运行效果,朝阳法院专门制定了《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流程规定(试行)》和《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管理规定(试行)》。
在这两项规定中,记者注意到,规定对于民事案件办理,从立案,程序适用,到审限扣除、转程、延审,上诉移送等所有环节,均对与案件审理期限相关的各阶段起止时间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如“立案日期以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为准”;“案件公告的审限扣除自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算,至公告期满之日止”等等。此外,规定中还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及庭长督结过问制度,要求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距审限届满前四十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距审限届满前三十日,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距审限届满前五日,庭长必须进行过问,督促审判人员,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届满前结案。
朝阳法院副院长夏俭军介绍说,开展审限内结案,前提就是要对所有审判流程进行有效监控,杜绝诉讼拖延的现象,因此首先就要对关键程序的起止时间进行细化的管理和规范。不仅立案部门要严格规范立案节点,明确审限的起算时间,审判人员也要在决定有关审限的事项时做好相关诉讼材料附卷备查,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外,对于扣除审限的合法性与扣除期间的合理性,还必须接受院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二审监督。
夏俭军说:“审限内结案工作的开展,必然会带来审判管理模式的变化,即由人为设置结案任务向严格依法结案变化。而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则是从以往被动完成考核任务向自我管理审判流程、自我调整工作节奏转变,审判人员必须在审限内通过自主谋划安排、科学调配时间等,确保承办的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被动应付考核任务牢固树立审限意识 朝阳法院院长李新生告诉记者,审限内结案工作的实质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和审判规律的自然遵循,目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均衡开展,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这种审判管理模式强调所有案件依法在审限内审结,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案数量的减少,只是使案件均衡的分布在年度的每一时点上。同时,由于更加关注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情况,法官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这也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应该说,审限内结案模式的运行将有利于使案件回归正常的审理流程,实现人民法院收结案的动态均衡和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有效强化法官的审限意识,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据了解,审限内结案工作模式,朝阳法院从去年开始探讨,并于今年年初进行了可行性调研,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于即日起率先在该院的民事审判领域施行,并将在总结规律、积累经验、不断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在全院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