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吴艳荣)从今天召开的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会议上获悉,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颁发文件,明确了2008年度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的相关情况,其中,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确定为十项。
此次列入省直公共机构考核评价范围的是: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局、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省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的并由省财政全额拨款(基本保障类型)和差额拨款(定额或定项类型)的事业单位。考核评价的责任人是列入考核评价范围的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分别为:
本部门、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开展和有关部门所要求的报表、能耗分析报告等上报情况;
本部门、本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年度节能目标计划、节能制度建设和能源消耗台账设立、执行等情况;
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对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时监测等情况;
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煤气、天然气等)、节煤、节热和节约土地等情况;
公务车配备、使用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定额消耗等情况;
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新开工建筑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推广节能灯和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情况。
为强化责任,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将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