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7日电(记者谭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司副司长王卫东7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国家将采取多项举措,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王卫东说,保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因此,《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特别是为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条例》规定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王卫东说,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本身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并将这些措施与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起作为监督与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同时,《条例》对公共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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