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5官员监管滥采不力受处分
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高萱) 今天下午,省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厅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汾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对打击私挖滥采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存在失职的问题,并对汾阳市委书记等5名责任人提出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处理意见。
10月3日下午,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第三督查组第二小组,在汾阳市石庄镇附近山沟进行随机停车检查,发现了多处非法采煤窝点,并将此情况向省政府进行了反馈。随后,省政府责成省纪委、省监察厅组成调查组赴汾阳市。经查,在汾阳市辖区内有生产迹象的非法采煤窝点有6个(包括国务院督查组发现的4个),其余57个已炸毁或封闭过。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对汾阳市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情况为:梁志武,原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给予撤职、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任斌,原汾阳市市长助理,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枝华,原汾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建议免职,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闫国平,汾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建议免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德,汾阳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汾阳市私挖滥采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和涉及的有关部门责任人,责成吕梁市纪委、监察局进一步调查后,进行严肃处理。
省纪委、监察厅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隐患的事前监督力度,加强行政问责和案件查处的力度。对查实有失职、渎职、官煤勾结者,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党纪处分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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