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明确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的赔偿制度,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它表明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责任行为承担义务。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在历经14年后得以修改。国家赔偿法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程序比较原则,对赔偿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使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
草案还明确提到,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昨天召开。本次会议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再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另外,消防法修订草案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有望在此次审议后获得通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郭爱娣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