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开始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此前因“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人们对审议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寄予了极大期待。
事实上,面对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法机关予以了积极应对。仅针对这类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就对草案做出了八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面对重大事件,立法机关不会失语。
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但也出现了因职责不明产生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比如说奶站,直到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才明确了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奶站的监管。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要求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能够真正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也提出,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予以强调:“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一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预警机制在这个事件中“失灵”了。如果预警制度起到了有效作用,“三鹿奶粉事件”不会蔓延到如此严重的程度,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在草案二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也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两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致使我们常常处于被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这一现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2亿多农户从事分散的农业生产,还有几十万个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大量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我们所吃的绝大部分奶制品,就来自这种分散生产。“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人们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给予了极大关注。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建议本法增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1513种。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非常严重。有些常委委员也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本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二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发现自己的食品有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三鹿奶粉事件”给这种“主动召回”行为敲响了警钟。如果企业不召回,怎么办?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关于食品检验的问题,各种规定不尽其数,然而恰恰是这个环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检验手段失效的漏洞。“三鹿奶粉”本身正是一个实行免检的名牌产品。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采取了措施,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关于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中已有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一个漏洞,即报告制度的漏洞。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报告时间甚至具体到小时。但“三鹿奶粉事件”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本法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
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补充和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同时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