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杨傲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关于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消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三条主要修改意见: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除依照本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体现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