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17年前,海南省昌江县民警傅某深夜发现有人撬锁行窃,便朝撬锁处连开两枪致行窃者中弹身亡。事发后,民警开枪是合法还是违法曾引起很大争议。期间死者家属也对傅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免予刑罚。此案日前做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我来说两句] |
民警连开两枪打死小偷 17年前,海南省昌江县民警傅某深夜睡觉时,发现有人撬锁意欲行窃,他朝撬锁处连开了两枪,致一撬锁行窃者中弹身亡。事发后,民警开枪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记者昨天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已作出判决,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7年前…………
夜晚睡觉发现盗贼撬锁民警开枪射击致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7月6日凌晨2时,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工商局宿舍其岳父家睡觉的傅某突然被妻子符某推醒。
符某告诉傅某好像有人撬门。傅某当即起床,发现有人在撬院门。
于是,傅某从枕头下拿出其配带的“六四”式手枪,打开保险并上了子弹,走出睡房。在夜幕下,傅某看见铁门处有两个人正在撬门锁,就朝铁门处连开两枪。随后,妻子符某拿来钥匙打开门锁,发现铁门锁头被撬坏。傅某发现门外路上有两双人字拖鞋,未见其它情况,便返回睡觉。
然而,当日早晨,人们却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工商局宿舍围墙外的路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傅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并自觉担负维护现场职责。之后,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派技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下午,当公安技侦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勘查时,傅某向公安局带队领导反映当天凌晨其开枪经过,并交出其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及剩余3发子弹。
经警方勘查发现,现场位于昌江县工商局宿舍区由西南通向东北的路上,死者头朝北脚朝南,呈俯卧姿式,其胸右侧有一枪伤出口,左肩下方有一个完整呈圆形的枪伤入口。当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
当年7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是傅某佩戴“六四”手枪射击所留。1992年11月13日,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刘亚切对死者照片进行辨认,刘亚切指认死者系其长子刘某。
1993年5月27日,傅某赔偿6500元给刘亚切。1993年6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向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傅某免予起诉。1993年7月1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傅某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书。
17年后…………
检察院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意杀人案 2007年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进行复查后作出决定:一、撤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昌检免诉字(1993)第07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二、由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度追究傅某的刑事责任。2007年10月2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县公安局对傅某进行立案。2007年11月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傅某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
2008年1月5日,傅某再次赔偿33000元。2008年8月4日,在儋州法院主持下,傅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此前赔偿39500元以外,再一次性赔偿30000元给死者家属,协议签订时即时给付,赔偿款双方结清;死者家属对傅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傅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傅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把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准确,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而其辩护人认为,傅某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昌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已认定傅某鸣枪警告,只是由于心理紧张,一举枪便连续发了两枪。并认为傅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在案发后傅某意识到行为与案件存在联系时即向公安机关交代枪击全过程,始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观本案,傅某犯罪情节较轻,理由如下:1、被害人刘某深夜撬锁行窃,实施违法行为,其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2、傅某为制止违法行为不应该使用枪械而使用枪械造成刘某死亡,其未追求该结果,只是对该结果发生采取放任态度;3、与一般故意杀人犯罪相比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对傅某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傅某先后赔偿被害人亲属69500元赔偿款,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还认为,在庭审中,傅某辩解其行为应属于过失;辩护人认为傅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解与辩护意见都不成立。1、过失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相信能够避免,而傅某持具有极强杀伤力的“六四”式手枪直接向院门撬锁处射击,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不是过失;2、被害人正在撬锁尚未实际侵害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傅某即使用枪支射击,违背正当防卫应当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实施与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两个要件,故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据了解,傅某1967年8月出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在职研究生,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原侦查员,现任昌江黎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住县政府机关宿舍。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3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9月18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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