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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