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机上假提示 储户被骗四万九
法院判银行赔三成损失
南京市民宋先生在某银行ATM机上取款,遭遇犯罪分子张贴的“温馨提示”骗局,近五万元现金瞬间被转走。雨花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虽有疏忽,但银行方也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宋先生一万四千余元损失。
市民宋先生在诉状中称,2007年12月11日早晨7点多,他到被告银行卡子门分理处ATM机上取款,当时取款额是2000元,但ATM只输出1300元后就停止了操作。后经观察发现,ATM机上贴着一份“温馨提示”,并附有客服电话5150××35,宋先生按该号码打过去询问原因,并按对方的解答操作完毕后不久,发现自己卡上有四万九千余元被转入他人账户。见此,宋先生有些慌了,立即打电话报了警。接警民警赶到后,证实该ATM机上的“温馨提示”是犯罪分子所为,宋先生的钱已经到了他人名下。随后,宋先生通过客服电话联系上了被告银行,民警和宋先生均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中的资金,但均被银行以无法冻结为由拒绝,导致宋先生被骗资金全部被取走,故要求赔偿。
庭审中,银行认为,银行取款机屏幕上已有提示,“不要轻信任何ATM机外的告示和提示,9×××9是我行统一设立的唯一对外联系服务电话号码,任何其他声称的我行联系电话是不良分子的诈骗电话,不要轻信”,在取款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宋先生没按本行ATM机上显示的客服电话查询原因,而错误地按照犯罪分子张贴的提示电话操作,导致存款被骗,这是他本人疏于防范误操作导致。对于宋先生要求他们冻结被骗资金,并不是他们不愿配合,而是因为案发时银行尚未营业,根本无法查询到宋先生银行卡的交易情况。此外,办理冻结手续须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南京雨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借记卡,就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关系成立。宋先生在ATM机上取款时,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在取款时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由于宋先生在取款时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该提示,造成财产损失,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银行方面虽然尽到了一定的提示义务,但仍应为其管理不善承担30%的责任。所以,判决银行赔偿一万四千余元。
法官点评:ATM机是银行柜台的延伸,是24小时服务的,银行理应对ATM机的交易安全负责,相对储户而言,银行有一定的优越条件,只是没有管理到位,经事后调看监控录像,发现从犯罪嫌疑人粘贴纸条到案发,经过了十几个小时,其间,银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事情发生。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银行对此类事件应有预见,银行辩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不能对抗其因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后果。所以,判决银行承担3成的责任,并无不妥。 余言 穆静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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