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今天下午,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毅表示,在安全事故的查处上,安监总局提出了要建立三项制度:事故的通报制度、约谈制度和现场分析制度。
黄毅介绍说,所谓建立事故的通报制度,是指发生了事故后,马上把事故的基本情况推向全国,让大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一旦结案以后,对事故的处理结果我们也要进行社会监督。
关于事故的约谈制度,黄毅介绍说,如果一个省发生了一起或者两起以上重特大事故。安监总局就要求这个省主管安全生产的省领导带着安全监管局长到北京来约谈,讲清楚事故的原因,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有什么措施。实际上也是带有检查的性质,所以这种方式效果也很好,本身就能够形成一种压力。
事故现场分析制度是第三大制度。黄毅说,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都要在事故现场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而且把全国的有关人员都聚集到这个事故现场,通过看现场,听事故情况介绍,分析事故原因,来总结教训,这样可以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比如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把全国的各省的安监局长聚集到了事故现场,大家看到了这种惨状非常受触动,回去以后就认真地排查本地区有没有类似的重大隐患。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