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五五”普法以来,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送法进农村,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成效。
前不久,汤原县人民法院鹤立法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逾期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却称借款已还清,由于还款时未将欠条带在身上,所以欠条未取回。刘某还出具了在还款期间张某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为:“借条过两天给你,我不会赖帐的。”考虑到类似案件在农村较多,且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属新出现的案例,法院将开庭地点选在农村公开审理,许多农民到现场旁听。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是用数据电子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且证据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提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具有证据效力。据此,法院认定刘某欠张某的借款已经清偿,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许多旁听案件的农民都表示,这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肖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