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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从今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两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这是上海市政府日前颁发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两条新规定。
二手房交易税种
国家并未作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推出的鼓励住房消费减免税政策没有对营业税、个税做文章,各地现在为搞活楼市纷纷推出的优惠政策中更没有谁能在这方面动作,唯独上海首先动了,而且文章做得很巧妙。”广州一位税务界人士昨天对羊城晚报记者说。
这位人士解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住房交易税费中占大头,因此,近年来,对这两个税种的征管,也成为国家调控二手房市场的重要手段。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明确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国家还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国家定的免税框框,至今未改。
地方无权调税收
上海措辞有讲究
该人士指点:在税收政策中,提及税收优惠时,常用的是“免征”或者“暂免征收”。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地方政府没有权限动这些框框。既要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又要放宽营业税、个税政策对二手房交易的限制,上海搞了创新,在其《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创了一种说法———“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究竟该如何理解“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个人不负担是否意味着由政府负担?由地方财政补贴?
昨天,本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上海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该处室工作人员指引记者拨打上海财税12366热线咨询。
拨通该热线电话后,记者将上述问题向工作人员咨询,记者随后被告知,关于这个问题,要等具体实施意见出台,目前还不能明确告知。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具体实施意见近期就会出,到时对涉及到的税收问题都会有具体的征管规定。
放宽营业税、个税政策对二手房交易的限制,虽然上海将其限定在普通住房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但无疑仍能使这部分二手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上海已经先动了,广州有没有可能在这方面也有所动作?
从记者目前在广州财税部门了解到的情况看,无明显迹象表明广州会出台类似上海的政策。
另外,从广州地方财政的财力看,也难以和上海相比。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广州市地方财政收入523亿多元,而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高达2102亿元。如果“个人不负担”二手房交易的主要赋税,政府似乎也很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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