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建设厅日前明确规定,全省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要配套建设公共厕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公共厕所设计方案须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共厕所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共厕所,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据了解,浙江省致力于到2010年,全省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含二类)达到70%,到2012年达到75%,并作为评选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一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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