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罗荣华 通讯员蓝海鹰 黄秀冬)宾阳县一退休妇女到学校要求增加工资时突然昏倒,事后,其称自己是受到校长刺激而昏倒的,于是一纸诉状将该校校长告上法院。经过法院两次审理,一致认定该妇女举证不能,驳回其一切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3日上午,宾阳县某中学临时工退休工人谭女士,到该中学校长办公室找黄校长,要求解决增资事宜。在交谈过程中,谭女士因高血压病突发昏倒。学校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不久,谭女士被送到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谭女士共花了医疗费2662.7元。谭女士认为,其突然昏倒是受黄校长推拥、谩骂所致,因此,于今年4月10日将黄校长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黄校长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86.10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谭女士给法院提交了医院病历本、疾病证明书及医疗发票等证据,却无法提供黄校长推拥、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法院认为,谭女士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有损害结果的事实,对黄校长是否对其有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是否有过错等3个方面都无法进行举证。因谭女士举证不能,且法院通过证据认定,谭女士是因高血压致突发昏倒,因此,其住院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黄校长不负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女士的一切诉讼请求。
今年8月4日,谭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黄校长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386.10元。
9月4日,二审法院围绕谭女士突发昏倒与黄校长有无因果关系、谭女士要求黄校长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除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陈述诉辩主张外,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遂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因此,依法驳回谭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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