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购3200万元豪宅 遇政策变化无力办贷款
买主未按时交房款被判不违约
本报讯 (记者刘杰)业主李明(化名)与开发商签合同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一栋价格3200万元的别墅时,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首付比例提高。
然而去年12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李明因暂时无力支付1600万元的首付款,银行没有为他办理按揭贷款。为此,李明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支付房款,依照合同内容他应选择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办理退房。
直到今年1月,李明支付了房款、印花税等共计1280万元,但仍不足别墅全款的50%。开发商为此不满,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96万元。
庭审时李明说,他未能在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进行交易,是国家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他主观决定的,因此不应该算违约。
法院认为,李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国家贷款政策确有变化,这是导致他未能办完手续的原因,不是他违约,故法院对开发商提出索要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按照购房合同,李明应当在随后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退房,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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