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做出了这一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此举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该办公室表示,此前,我国已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证券投资资金的这份通知,是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规定作出的,因此也从10月9日开始实施。
昨天,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新政通过增加投资者的收入,刺激消费,间接利好于股市。此外,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部门恢复投资者信心、稳定证券市场的意图。
赵锡军分析称,现在沪深股市总市值在10万亿元以上,但其中不少个人投资者由于缺乏信心,其资金经常处于闲置状态而不是用来买股票。该通知实施后,可以使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不必缴纳利息税,从而增加其实际收入,刺激相关人员的消费能力,使一些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达到间接利好股市的目的。此外,新政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体现了政府部门稳定证券市场、逐步挽回投资者信心的意图。(记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