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法律: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修正案草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修改理由: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为此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完善办理程序保障请求人及时获赔
现行法律: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
1.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
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应当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明确双方举证义务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举证问题。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