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日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法律名称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名称与现在的实际内容更相符。因此,不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外,再另外制定循环经济法。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黄建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以上表示。
黄建初说,为什么要把法律名称由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因为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法律名称叫做循环经济法,但是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名称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
他介绍,这些意见,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总的来说,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所以这是比较新的事情,国务院现在在试点过程中。因此,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因此,从法律草案中可以看到,确实有一部分是有强制性规定,比如实行淘汰制度。
此外,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但是各地方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采取的一些措施、步骤和方法也应该是有区别的。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中,除了有强制性规范外,比较多的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
黄建初表示,所以,把法律名称从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而且使法律的名称和内容更好地衔接。
他还强调,从具体规定来说,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基本的方针、制度和循环经济基本的管理制度,应该说都没有改变。(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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